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纪实

时间:2016-01-11 09:30来源:宁夏日报 作者:姜璐 点击: 载入中...

  立足民生之需 回应人民所盼


  ——宁夏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纪实


  刚刚过去的一年,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第一年,也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开展地方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重要一年。这一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立足民生之需,回应人民所盼,审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草案9件,通过6件;集中修改法规15件,废止3件;审查批准、废止银川市地方性法规5件,为“四个宁夏”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与时俱进,呼应改革进程


  立良法,离不开与时俱进。201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让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而致远。


  “随着时代发展,有的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及时对这些法规进行调整或修改,从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法治红利’。”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晓光说。


  去年5月,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等8件地方法规进行集中修改,主要内容涉及行政许可、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马晓光告诉记者,在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原粮、成品粮储存资格由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但实际情况中,成品粮主要在设区的市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储存管理由设区的市级粮食管理部门负责。为此,他们在修订时,将成品粮企业储存资格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级粮食管理部门,解决了审批与管理工作脱节的问题。在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时,原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自治区内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这样具有垄断性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不一致,于是在修订中对此规定予以删除。


  “这次集中修订相关法规,不仅使宁夏现行的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保持一致,保证了国家的法制统一,也适应自治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了立法与改革同步。通过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实施,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和社会的负担,激发了企业、市场、社会的活力,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马晓光说。


  顺应民心,促进和谐稳定


  枸杞,是宁夏最具特色的农业传统优势产业之一。多年来,宁夏枸杞、中宁枸杞面临假货横行、注册商标被侵犯、产品深加工发展滞后等问题。


  2013年,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陈建华等12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中宁枸杞”品牌保护条例〉议案》,马新生等6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出台枸杞品牌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均建议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中宁枸杞品牌,提升“中宁枸杞”的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把“中宁枸杞”打造成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随后,这些议案建议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主导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枸杞产区保护条例的难度不言而喻,制定过程中,我们不仅要经过大量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和多次审议讨论,更为关键是,当前全国并无一部与枸杞产业相关的上位法,外省区也没有涉及枸杞产业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无任何可借鉴的经验。为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多次开展调研、座谈等活动,充分吸取基层人大代表、枸杞种植大户、枸杞生产加工企业、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围绕枸杞产业发展、产区保护、品牌创建与维护等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刘荣光说。


  2015年,自治区十一届人大第二十次常委会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至此,宁夏枸杞产业将在法治保障下,进一步做大做强,再造发展新优势。


  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一部部新法的诞生,要经历多次调研论证和审议,有的甚至耗时两三年之久,提及法律法规的出台缘何如此耗时费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文明说:“立法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一部法规从起草到审议通过,汇聚了各方面智慧的结晶。从编制立法计划、立法调研、起草法规,到征求意见、审议修改,每一项都是复杂又细致的工作。想要提高立法质量,就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也是科学立法、民主方法、开门立法的体现,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必然的路径和选择。”


  创新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201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通过总结多年来在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进行首次修改。


  “修改立法程序规定,对于规范宁夏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区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修改充分体现了完善地方立法体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指导思想。”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胜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何海告诉记者,修改后的立法程序规定从地方立法的提出、起草、调研论证、审议、表决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立法程序规定把‘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写入条款,拓宽了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规定了立法的论证、听证制度,增加了法规草案及说明要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此外,立法程序规定还明确了法规草案的审议和表决机制,增加了单独表决和合并表决内容。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有效解决了部分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对整部条例基本同意,但对个别条款存有异议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为此,去年11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规定石嘴山市可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宁夏确定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取得了实质进展。


  良法善治,任重而道远。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的重要一年,未来一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强化对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评估、表决等环节的主导,并引入第三方评估,让立出的法更有内涵,更切合实际。同时,将继续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依法有序确定吴忠、固原、中卫等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时间,不断加强地方人大的立法能力,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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