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25日讯 3月24日上午,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对2014年全疆法院醉驾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道理大家都懂,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胆大”的驾驶员以身试法。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入刑以来新疆基层法院审理了大量醉驾案件,不少地方醉驾案件一跃成为基层法院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指导全疆法院依法高效审理了一大批醉驾案件,保证了该罪名的依法正确适用。
2012年至2014年,新疆基层法院共审理醉驾案件6493件,其中,2012年1382件,2013年2025件,2014年3086件,醉驾案件不仅数量多,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根据历年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新疆法院醉驾案件审判工作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特点明显,主要以男性、无固定职业者、文化程度低者居多;
二是醉驾案件发生的道路种类主要集中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
三是醉驾案件的机动车类型以普通轿车、摩托车居多。
四是醉驾案件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者居多。
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袁勤就记者们提出的“检验、认定醉酒驾驶最主要的依据”、“界定‘道路’的范围”、“醉驾案件中认定 ‘自动投案’”、“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等多个问题一一作了详细回答。
于会堂表示,预防和惩治醉驾犯罪重在综合治理,长期坚持。全区法院今后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驾驶人员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自觉守法,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更好地防范醉驾行为的发生。
醉驾入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亦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依法惩治醉驾行为,推进平安新疆、法治新疆建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将采取在审理醉驾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醉驾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探索制定《意见》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酒驾的综合治理工作等措施来深化醉驾刑事案件审理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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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
醉驾入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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