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飞行培训机毁人亡 航校退赔委培公司25万

时间:2016-11-16 22:15来源:大西北网-新京报 作者: 刘洋 点击: 载入中...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去年发生的密云直升机坠机事故引发的官司仍在继续。事故中死亡的驾驶员张女士是被公司委托至某航校进行驾驶培训的。为此,张女士生前所在公司将航校告上法庭,要求退赔培训费用。

今天下午,该案在北京三中院二审开庭。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机毁人亡,培训费是否应全额退赔展开激辩。最终,双方同意调解,航校同意赔偿贵州公司25万元的费用,几乎返还了大部分的培训费用。

委托培训 机毁人亡

2015年6月6日上午,张女士驾驶一架小型训练用直升机接受飞行培训时,直升机触高压电后坠入密云水库西南岸水域,张女士死亡。张女士是贵州某公司员工。贵州某公司称,公司向某航校委托培训张女士,公司支付了30万的培训费,为了方便张女士学习,还为她租用了一套住房,并承担了房屋租金。但因机毁人亡的事故,造成了该公司对张女士的投资没有回报,因此起诉航校退赔损失。

一审中,航校答辩称,事故发生后已经和张女士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而贵州公司起诉张女士的房租、差旅等赔偿请求不属于本次事故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该事故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认定构成人为责任原因通用航空一般飞行事故。张女士在培训期间,因航校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张女士死亡。航校行为构成了违约,故应退还张女士尚未完成学时的培训费用,因此判决支持了10万的费用赔偿。贵州某公司不服上诉。

调解结果 航校赔付25万

今天下午,二审中,双方对于机毁人亡事故是否应全额退赔培训费展开激辩。

贵州公司称,因事故发生,培训合同无法履行,导致30万元培训费灭失。航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发生事故时,飞机上是有教练员的,事故发生因没有按照规定飞行,张女士作为学员,没有能力掌控飞机,不存在过错,航校教练负有重要责任。航校则称,根据双方飞行培训协议,航校负责保险、培训、场地、教员等,也投入了大量成本,因为张女士的驾驶“比较低”造成事故,也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失,学员也有一定责任,对已经消费的培训费用,不能作为损失赔付。

最终,双方同意调解,航校同意赔偿贵州公司25万元的费用,几乎返还了大部分的培训费用。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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