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车须3年以上安全驾龄
《暂行办法》指出,各单位不准录用无资格人员或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件的人员从事驾驶工作。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为承修的车辆出具虚假证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统一标识、标牌,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督促校车公交车安装GPS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公安交管部门应对单位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情况实施通报制度。教育部门应引导督促学校校车安装使用GPS。监察部门应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落实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按计划对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改造,督促城市公交汽车配备安全设施,鼓励、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卫生部门应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并将校车安全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负责人监管不力要引咎辞职
未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相关责任人有失职渎职或者不履行义务、未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及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对已查明的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等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查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追究其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所在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和肇事单位的行政责任。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农牧、安监等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项目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
《治理规定》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主要排查以下内容: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段;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缺失以及设计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