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成荣质疑体工队为抢钱出新规

时间:2012-03-06 10:39来源:半岛晨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近日来,汪成荣被青海体工队停职停薪的事件愈演愈烈,事态已发展至双方将要对簿公堂的地步。3月4日,汪成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质疑,青海省体工队是为了重新分配奖金而制定了一系列“抢钱”规则:“我拿了高额奖金,他们就想制定新文件收回去?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明显是在针对我个人,我感觉很冤。”



  质疑:

  拿了奖金就想定新规收回去

  之前,青海体工队曾公开奖金分配方案,除了外省市夺金运动员的启蒙教练,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后勤保障人员分得一部分奖金外,汪成荣自己将获得总奖金的五成左右,对此,汪成荣给出回应:“以前他们跟我谈话4次,从来没跟我说过50%这个比例,他们每次跟我说的都是让我拿20%的奖金。”

  另外,青海体工队内部制定的这种分配制度到底有何依据?或许以往在处理类似事件的过程中,运动员、教练员大多不会对这种内部分配奖金的“土政策”提出什么异议。但这次汪成荣事件就不一样了,据他本人透露:“如果他们能拿出2008年前的相关文件,证明我确实需要上交奖金,那按照规定,我该给多少就给多少,都交上去我也没意见。但如果是2008年残奥会以后才制定的文件,我觉得就不合理了,这就是针对我个人了,拿了高额奖金就想定新规收回去,出了事才‘抱佛脚’对我太不公平。”

  态度:

  法院恐不受理体工队的民事诉讼

  之前青海体工队曾官方表态将对汪成荣拒交奖金的做法提出民事诉讼,那么诉讼成功的可能到底有多大?据相关法律人士透露,“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定位比较模糊,有吃财政的事业编制人员,还有企业化运营的事业单位。前者与单位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围,只能参照《公务员法》。这种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司法救济权,只能向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申诉。如果是后者,则属于《劳动法》管辖范畴,可以按民事纠纷来解决。”

  那么汪成荣的身份到底是什么?汪成荣表示:“我之前曾问过劳动保障局的相关人员,我就是在职的事业编制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如果体工队要按民事诉讼起诉我,法院恐怕不会受理的。另外,体工队不该私自滥用职权给我停职停薪,他们应该向上级部门反映我的情况。我现在不怕他们起诉我。”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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