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工商发布3.15典型案例

时间:2013-02-26 22:40来源:鑫报 作者:唐华伟 张海荣 欧 点击: 载入中...
  鑫报讯    昨日,兰州市工商局七里河分局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销售等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制假、售假、销售侵权等问题。该局负责人表示,在3.15来临之际,通过发布这些案例,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警醒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同时对违法分子予以震慑。
 
  【案例一】查处销售过期百合粉
 
  2012年4月30日,七里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检查中发现,一摊位当事人销售的百合粉生产日期为2010年10月16日,而保质期为18个月,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即没收并销毁过期百合粉,没收非法所得1000元,并罚款14000元。
 
  【案例二】无法出示质检报告书
 
  2012年2月17日,七里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对一综合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豆腐干,且不能出示质检报告书和索证索票台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并销毁过期豆腐干,没收非法所得52元,并罚款5948元。
 
  【案例三】房屋销售超范围经营
 
  2012年6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房屋销售,并且发布印刷品预售房屋广告。该公司在未取得房屋销售资质情况下,擅自设立售房咨询处,销售部分剩余房屋,并且在未取得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当事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房屋销售和未取得预售、销售房屋许可证发布媒体广告和印刷品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被处罚2万元。
 
  【案例四】销售不合格木地板
 
  2012年5月27日,一公司在与顾客达成购买复合木地板意向后,从地板有限公司购进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后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构成销售不合格地板行为。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以货值2倍的罚款10800元,共计罚没款11700元。
 
  【案例五】LED广告案违规处罚1万元
 
  一经营单位自2012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其店开展“千足黄金特惠价酬宾”活动,在宣传广告中标注“本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及变更权归兰州某珠宝有限公司所有”字样,排除了消费者解释促销活动中格式条款的权利。同时,其门头设置的LED显示屏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当事人以商业广告要约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不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广告中设置“本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及变更权归兰州某珠宝有限公司所有”。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处以5000元罚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处以5000元罚款,共计10000元。
 
  【案例六】天然气安装重复收费被查处
 
  七里河一社区在2011年8月16日与一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用户合同,以甲方名义负责居民的天然气安装事宜。当事人于2011年3月20日在小区公布的“天然气安装费用购成明细表”中第二项确定本次安装费用为每户3000元,其中包括制卡、首次充气费45元,但当事人在2012年1月10日在点火领卡时又通知每户补交50元,称费用为首次充气费17元,其余用于交纳电费、电话费、交通费及联络员补贴。该社区为重复收费、滥收费,依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国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511元。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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