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柴油车将实行符合国IV标准

时间:2013-06-17 20:4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金振华 吴存庆 点击: 载入中...

  柴油车不达国标   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鑫报讯 为进一步深化兰州市机动车源头控制工作,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昨日上午,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了解到,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IV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记者了解到,7月1日起,全市将全面实行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即国Ⅳ排放标准。凡排放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将无法进入工信部的新车目录。 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从2013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IV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以你个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2013年7月1日起, 凡不满足国IV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兰州交警提醒:7月1日起电动车未登记上路行驶将被罚
  • 7月1日起 环兰高速公路新增4处区间测速路段
  • 今起 《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