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低保发放标准将实行补差发放:救助标准与物价挂钩

时间:2014-06-16 10:00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兰州市全面清理规范城市低保 今后低保发放标准将实行新规
  
  严格实行差额发放 救助标准挂钩物价 重病患者提标20%



资料图片
  
  大西北网6月1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6月15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兰州市将对城市低保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结合此次清理、规范工作,兰州市城市低保今后将全面实行补差发放,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重病患者等重点保障对象将按低保标准上浮发放。
  
  保障制度:兰州城市低保将严格实行差额发放
  
  据了解,今后,兰州城市低保将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具体标准为: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收入总和之差。目前城市低保按类别或分档发放补助金的县市区应全部改为补差发放。同时,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低保保障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本人按低保标准上浮20%发放保障金,对一般残疾人、无稳定收入老年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高中、大中专、统招本科学生本人按低保标准上浮10%发放保障金。
  
  此外,人户分离的保障对象家庭实行居住地申请。对于已享受低保保障的对象,在将原户籍地低保保障转移至实际居住地时,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应协助出具原享受低保情况证明。现居住地民政部门在申请受理及审批发放后,将审批情况反馈至原户籍地民政部门,由原户籍地停发保障金,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保障不出现断档。
  
  认定条件:明确三类家庭或人员可申请低保
  
  根据规定,兰州市常住居民家庭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居住地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含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本人)予以全额保障;
  
  2对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单亲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无稳定收入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家庭等几类人员和家庭,可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
  
  3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且收入水平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重点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入不敷出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人员;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动态管理:低保将实行有效期管理期满就需重新申请
  
  申请对象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应签署授权承诺书,申报家庭财产及收入,同时授权对其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同时,将实行入户调查、低保听证、低保公示等程序,确保低保金发放做到公正公平。享受全额保障金的城市低保对象实行2年有效期管理;享受差额保障金的城市低保对象实行1年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享受城市低保的困难家庭必须重新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家庭,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通过复核,准确掌握其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对在有效期内家庭生活水平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障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整。
  
  6月30日前,将全面启用数字民政系统,建立救助对象数据库。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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