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公正奠定社会公正之基

时间:2014-10-27 10:29来源:大西北网-长江日报 作者:杨于泽 点击: 载入中...
  司法公正不是自我感觉,也不是廉价的恭维吹捧,合格的评判者只有一个,那就是当事人与公众,而评判的依据则是每个案件的当事人的内心感受。
  
  公平正义就像空气、阳光和水,人人都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所谓引领作用,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基础支撑作用。
  
  公平正义不仅是人人需要的空气、阳光和水,而且是人类社会的重要价值追求,是政治、经济、社会和司法的合法性所在。习近平在2014年新年贺词中说,公平是2013年来自社会最响亮的呼声之一,公正是凝聚民心的向心力之源。他还说,改革不是目的,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才是主题。
  
  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司法公正引领,也需方方面面的公正共同推进。但倘若司法不公,社会公正就无从建立。因为司法被视后权利的最后救济途径,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将会摧毁人们对公正的最后希望,它的破坏是致命的,超过其他领域的不公。
  
  实现公平正义,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而法律和司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平正义具有政治属性,而政治本身需要法律和司法的基本规范。一位法官说:“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法律是武力的一种替代手段,形式上更文明,而且比武力效率更高。但法律的全部威力在于其“公正的逻辑”,否则人心不服,武力和暴力就会随之而来。所以说法律之治必须是良法之治,也只有良法才会成为人民的信仰,使司法行之有效。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政府行政、社会管理等都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现在民众乐于寻求法律救济,相信司法的公正性,相形之下,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反而迷信权力,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反映了法治观念的淡漠。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司法的保障,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必须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给我们提出的一个紧迫课题。说它是一个紧迫课题,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广泛存在,包括程序不公、实体不公,表现在有法不依、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贪赃枉法、办人情案等等。因为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流失,法律不是被信仰而是被嘲笑,结果造成政府行政效率、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社会和谐求之而不得。
  
  解决的办法,总的来说就是,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达到这些目标,需要一系列强有力的改革配套措施,它是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分。既需要科学周延的方案设计,更要扎扎实实地付诸实施。良法和良好的司法本身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司法公正不是自我感觉,也不是廉价的恭维吹捧,合格的评判者只有一个,那就是当事人与公众,而评判的依据则是每个案件的当事人的内心感受。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公正的人多了,法律才会成为他们的真诚信仰。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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