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末甘肃所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时间:2014-11-28 17:22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1月28日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扎实有效推动文化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用政策推动改革,力争在“十二五”末,把全省所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打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富有活力和具有竞争力的合格市场主体。
  
  在资产处置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在主管部门、单位和同级宣传、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对转制企业严重超过报废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机器设备,转制时可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上述资产处置造成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土地处置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在社会保障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按原身份执行。
  
  《实施意见》明确,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当地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实施意见》明确,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实施意见》明确,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财政税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并妥善解决转企改制过程中所需资产评估等费用和离退休人员待遇差额补贴经费。
  
  《实施意见》明确,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及转制后退休的原事业身份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实施意见》明确,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制后的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国有文化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合理拉开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收入分配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机制。探索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经批准允许有条件的国有控股文化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实施意见》明确,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部门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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