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时间:2015-11-25 07:52来源:大西北网-新文化报 作者:王小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公民。
 
  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弟、妹扶养的兄、姐,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省内异地就医可即时结算
 
  在本省参保(参合),离开参保(参合)地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取得居住地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老年人,异地就医时,按照有关规定以参保(参合)地的支付政策即时结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65岁以上老人乘公交免费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行费用减免,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以及遗址类博物馆应当对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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