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再审: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时间:2016-11-01 08:49来源:大西北网-人民日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草案修改主要涉及维护交易安全、监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法人制度、个人信息的保护、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等。

  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从受害人十八周岁起算

  有的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六周岁”,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修改,但法律委员会建议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原因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取得法人资格

  一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经营管理事务,明确其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从事民事活动,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服务机构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明确其法人地位,有利于促进这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社会服务机构这类法人形式。

  为防止法人成员滥用其权利,维护以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为基础的法人制度,草案二审稿规定: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可作成年人的监护人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为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草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只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现实生活中,不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由这些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美德。对此,草案二审稿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关于监护制度,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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