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工伤工亡人员津贴抚恤金

时间:2017-10-26 18:58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我市提高工伤工亡人员津贴抚恤金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大西北网讯   】10月2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市人社局对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后各项待遇须在2017年11月底前落实到位。
  
  调整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1、按伤残等级调整
  
  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7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2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7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48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9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489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元。
  
  市人社局要求,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7年11月底前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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