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天刚被查出酒驾时,我特别不服,我就开了10米,怎么能算酒驾呢?当时,虽然交警也给我解释了,但我心里总觉得冤枉。昨晚,我上网查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学习了大半夜,终于明白了,是我错了,心里也就服气了。”11月19日上午,前来龚家湾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的酒驾者黄某如是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就可以认定有了驾驶行为。只要驾驶员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酒驾。”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所以,酒后挪车同样是酒驾。
据黄某讲,18日下午,他和几个朋友在兰港怡园一饭店吃饭,当他刚坐定后,听到楼下有交警在喊话,要求将停在禁停区的车辆开走。他要下楼挪车时,热情的朋友劝他:“来了还没喝一杯呢,先喝一杯再去。”盛情难却,他便豪爽地喝下了两小杯白酒,之后下楼挪车。就在他挪车时,被巡逻交警查获。
经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59.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黄某被处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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