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质监局长出借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时间:2014-03-31 09:2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樊丽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31日讯,面对开口借款购房的友人,平凉市庄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某,竟将单位的5万元公款出借。虽然事后钱已经归还,但郭某的行为却已经触犯刑律。3月27日,平凉市庄浪县法院对郭某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现年47岁的郭某,原系庄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平凉市一单位工作人员李某为了筹集购房款,向郭某打电话借款5万元。几天后,郭某来到平凉市与李某见面,对方给郭某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庄浪县某某局郭某先生现金伍万元”。拿到借条后,郭某表示自己没有钱,只能将庄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5万元公款借给李某。于是,李某当场将借条上“郭某先生”等字涂掉。2013年1月31日,郭某指使单位会计往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内存入公款5万元,李某当日取出现金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支出。2013年8月26日,李某归还借款3万元,2013年9月16日,郭某与会计各拿出1万元,与李某已归还的3万元合在一起凑足5万元,存入单位银行账户内。2013年9月17日,李某再次归还2万元,还清了所借的5万元公款。
  
  庄浪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庄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5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前全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其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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