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化工高管涉罪案审理6年后再次宣判 3被告被判有罪

时间:2015-04-08 09:4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记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最新消息
  
  法院:“挽回损失”不能与“无罪”混为一谈

  昨日,兰州中院以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西北化工原董事长杨德茂、总经理李小文及甘肃德昌投资公司董事长何俊辉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经过长达6年的审理,该案迎来了又一次一审宣判,与以往雷同。宣判后,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表示要上诉。三被告人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其中重要的一点是8800万损失已经挽回,可法院的判决书上认定他们是有罪的,因为“挽回损失”不能与“无罪”混为一谈。
  
  在最新的这份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兰刑二初字第73号上写明: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失,及造成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经查,“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被告人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西北化工在银行的等额存款1.1亿元为德昌公司进行质押担保和委托贷款。本案2006年9月29日立案侦查,2004年8月至12月期间,四川成都电正元有限公司返回给西北化工650万元,侦查机关从吴昌霞处追回1550万元,至2008年10月提起诉讼时,西北化工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尚有8800万元未追回。公诉机关即以8800万元为损失数额予以指控。
  
  本案于2008年10月30日经本院立案审理,期间两次发回重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经西北化工通过诉讼方式已经被挽回,三被告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由于炒股严重亏损提起诉讼时,西北化工用于担保银行的存款尚有8800万余元未追回,三被告人具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造成了西北化工在本案提起公诉时的巨额经济损失,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在案件两次发回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经西北化工通过诉讼方式已经被挽回,损失的挽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被侵权的财产起到恢复补救作用,但损失的挽回不能替代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的法定条件,更不能成为被告人无罪的辩解理由。
  
  宣判:构成犯罪判以实刑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任职,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期间三人违规将公司资产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并将贷得款项变相委托他人用于炒股,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和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负有的职权及所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后果三被告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德茂、李小文应负主要责任,对全部损失后果负责,被告人何俊辉应负次要责任,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在立案后三被告人所属企业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将造成的损失已挽回,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德茂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小文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何俊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放
  
  挪用亿元公款炒股造成巨额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1年初,杨德茂、李小文在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北化工)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在明知国家有关部门禁止和规范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炒股的情况下,仍用公司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活动,期望获取超额利润,委托商人吴昌霞为西北化工理财炒股。为规避相关规定,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多次与吴昌霞等人商议成立一个投资公司,将西北化工的资金通过该公司交由吴昌霞为西北化工进行炒股。后李小文受杨德茂的指使起草了《关于参与发起设立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的报告》,2001年1月21日,杨德茂召集西北化工董事会决定成立投资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由吴昌霞实际控制的北京万券通讯信息咨询公司出资1500万元,北京易安投资公司出资1500万元,甘肃君和投资公司出资1000万元,西北化工出资1000万元并派员出任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但实际执行中,于同年3月9日,经由杨德茂、李小文批准,由何俊辉从西北化工借出5000万元,注册成立了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指派何俊辉出任董事长。为逃避监管,西北化工没有被注册为股东,在其他股东并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将该笔5000万元分解为北京易安投资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总股份48%;北京万券通讯信息咨询公司出资1400万元,占总股份28%;甘肃君和投资公司出资1200万元,占总股份24%。公司注册成立后将5000万元注册资本本金归还西北化工。
  
  德昌公司成立后,从2001年4月开始,杨德茂、李小文用西北化工在银行的等额存款进行质押担保和委托贷款,使得德昌公司先后从兰州商业银行拱星墩支行、三金支行及兰州市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1.2亿元。作为上市公司西北化工对上述担保质押事项均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上述款项进入德昌公司后,以委托理财等名义进入18家证券机构,由吴昌霞控制进行股票交易。至2008年10月,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三人涉嫌犯罪被提起诉讼时,西北化工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尚有8800万元未追回。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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