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4月15日讯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了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实施时间作出了具体要求。
各市州可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2016年底前,我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各市州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同时制定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目标要求的时间表。
省上将适时对各市州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按期完成调整的目标任务。各地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达到国家三部委提出的目标要求而影响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的,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通知》还要求,各地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确保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同时,各地要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财政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污水排放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做好低收入保障,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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