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他人 冒充信用社主任诈骗 事情败露 庆阳3男子均被判刑

时间:2015-07-20 08:1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报复他人 冒充信用社主任诈骗 事情败露 庆阳3男子均被判刑


  大西北网7月20日讯 庆阳男子何某某以贷款为由,安排朋友冒充信用社主任,诈骗他人钱款后挥霍。7月15日,记者获悉,镇原县法院以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犯高某某、席某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上旬,镇原县武沟乡巨某某在闲聊中听说何某某能在庆阳市西峰区联系到贷款,便请何某某出面帮自己联系。何某某想到此前在一次玩耍中巨某某侮辱了自己,即产生了趁机骗钱报复的念头,便答应并提出需要钱疏通关系。2014年1月21日,何某某安排其朋友高某某以信用社主任身份,许诺给巨某某贷款20万元,饭后何某某以需要给好处为由多次向巨某某索取钱财。此后巨某某多次催问贷款事宜,何某某均以正在办理为由推脱。2014年2月16日下午,何某某又将其朋友席某某以另一信用社主任身份引见给巨某某,之后向巨某某索取钱财。巨某某先后多次给何某某通过银行汇款9000元、给付现金13500元,何某某将骗取的22500元全部用于吃饭、唱歌、住宿等挥霍。破案后何某某亲属帮其退赃22500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何某某、高某某、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2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何某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归案后亲属代其退还了赃款,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某、席某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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