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5-08-01 09:54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梁峡林 点击: 载入中...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餐饮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开瓶费


  大西北网8月1日讯 7月31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开瓶费,住宅装修工程质保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时有权鉴别挑选


  《条例》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可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风险提示、售后服务等情况。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


  在经营者义务方面,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经营者有救助义务。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主动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餐饮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开瓶费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的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


  住宅装修工程质保期限最低两年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材料、施工时限等内容,并按照约定的内容保证质量按时完工,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两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违反约定条件,必须返工或者更换材料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重新约定的时限完成返工或者更换材料,其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网购、邮购的鲜活易腐商品不能退货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做、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用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货、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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