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80%乡镇(街道)将建慈善分会

时间:2016-01-18 07:1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兰州市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成慈善网络广泛覆盖、慈善组织快速发展、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深入开展、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紧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全市80%的乡镇(街道)建立慈善分会,50%的乡镇(街道)设立慈善超市,各县区设立20-50个慈善捐助接收站点。大力培育慈善类公益组织,使慈善事业筹资方式多样化,逐步扩大慈善资金规模,努力开创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打造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慈善品牌项目


  为了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意见》就此项工作部署了7方面的具体工作。其中包括,突出扶贫济困,广泛开展慈善救助活动、鼓励慈善行为,探索创新慈善捐赠方式等。首先,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慈善组织要围绕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积极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活动,打造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慈善品牌项目。积极倡导各类企业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


  畅通参与渠道发展慈善志愿服务


  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慈善超市创新发展和规范管理,形成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救助网络,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以及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大力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志愿者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形成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的服务机制。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志愿服务点,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重点面向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文体、法律、心理疏导、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力争到2020年,全市社区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活动的比例达到90%以上,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同时,推进信息共享,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共享,促进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使现有社会救助政策没有覆盖的边缘困难群体和享受救助后仍未摆脱困境的群体及时转入慈善帮扶渠道。研究搭建慈善帮扶和社会救助信息对接系统,形成慈善帮扶和社会救助的合力,防止出现受助无门、重复捐助和无序救助等问题。


  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慈善组织网络


  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慈善组织网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覆盖城乡居民的慈善组织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政策资金扶持,依托现有“爱心储备银行”、“慈善捐助接收站”和辖区内规模较大、信誉好、辐射广的连锁超市,加快推进慈善超市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基层慈善组织,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注重引导和规范通过网络发起、开展的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公益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慈善组织,鼓励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以及为残疾人服务的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等社会服务和设施。规范募捐行为,实现依法依规募捐。凡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时,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对依法登记慈善组织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公开


  在监管管理方面,《意见》指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兰州市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全市慈善信息平台,对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公开。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要通过自身官网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慈善组织要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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