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印发城镇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6-09-08 08:00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张文博 点击: 载入中...

  我省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予以统一和规范


  统一纳入的病种有18个


  大西北网9月8日讯     9月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以此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方便慢性病和重大疾病患者就近就医诊疗,从机制上解决挂床住院问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知》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予以统一和规范,18种病种统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24种病种选择性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通知》要求,各地在加强和完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时,应做好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诊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应按照《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范围,予以再次报销。


  同时,各地应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详细测算,合理确定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合实际,补充完善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统筹兼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明确不同病种的临床指征、诊疗范围及待遇享受年限,建立规范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待遇支付及待遇享受年限届满复核等经办工作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临床指征、诊疗范围、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待遇享受年限等有关政策,接受群众监督。


  统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


  4.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5.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


  6.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7.糖尿病伴并发症


  8.原发性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


  9.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型、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支气管哮喘


  12.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


  1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4.血友病


  15.苯丙酮尿症(18岁以下)


  16.强直性脊柱炎


  17.精神分裂症


  18.癫痫


  24种选择性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1.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冠心病二级预防治疗


  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5.重症肌无力


  6.股骨头坏死


  7.椎间盘突出


  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9.重症帕金森氏病


  10.老年痴呆症


  11.抑郁症


  12.躁狂症


  13.脑瘫


  14.甲状腺功能亢进


  15.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16.克山病


  17.大骨节病


  18.布鲁氏菌病


  19.黑热病


  20.克汀病


  21.包虫病


  22.氟骨症


  23.砷中毒


  24.疟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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