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警:去年以来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造成多起伤亡事故

时间:2017-01-25 10:06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郭秀睿 点击: 载入中...

  看完这些案例 骑摩托千万悠着点


  兰州交警:去年以来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造成多起伤亡事故


  大西北网1月25日讯      为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通行环境,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日交警部门将针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据兰州交警部门介绍,2016年以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因无证驾驶,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已发生多起伤人、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一:无证逆行 责任全担


  2016年2月1日13时20分,王某无证驾驶甘N·X28**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银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市政大坡丁字路口向东100米处时,与张某驾驶的甘A·R54**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摩托车属机动车,必须取得驾驶证后才能驾驶上路。


  案例二:轻便摩托车载人 致人死亡担责任


  2016年6月16日7时10分,闵某驾驶轻便踏板摩托车搭载乘客马某,在七里河区建西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州机车厂劳动服务公司附近时,与刘某驾驶的甘A·42***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撞,致摩托车倒地,驾驶人闵某受伤,乘客马某当场死亡。经交通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闵某违反了“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提示:驾驶轻便摩托车时,要佩戴安全头盔,不得搭载乘客。


  案例三:逆向行驶 承担次责


  2016年10月28日17时30分,马某骑电动自行车,沿东岗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仁爱医院东侧,车辆向右驶入非机动车道时,遇张某驾驶甘A·SR3**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马某受伤。经交通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马某违反“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辆时,应按照交通法律法规行驶,不要随意变更车道、逆向行驶。


  案例四:路遇行人不避让 致人死亡负同等责任


  2016年10月29日17时35分,李某驾驶甘A·K3***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静宁路北口约100米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撞倒致伤,后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李某违反了“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同时,死者马某违反了“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案例五:无牌还超速 违法载人丢性命


  2016年12月10日10时50分,陈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搭载两人行至榆中县连搭乡附近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甘A·53***重型自卸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当场死亡,搭载的两人受伤。经交通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陈某违反了“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电瓶车在转弯时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才可上路行驶。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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