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9年清政府放弃“计划经济” 向地方政府放权(2)

时间:2012-08-07 10:06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雪珥 点击: 载入中...


自此,传统的“奏销”制度实际上名存实亡,并生成了“内销、外销”的新变种:地方上有选择地将那些与中央规定相符的开支上报,称为“内销”,而不相符合的不予上报,称为“外销”。“内销”也往往不按规定填报“四柱”表单,只提交一份简单的明细。“外销”部分则完全脱离了中央财政和中央监察部门的视线,成了实际上的“坐支”。


更为致命的,为了确保中央一级的财政收入,中央退而求其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了“京饷”定额,硬性摊派给地方。这种看似强悍的做法,实际上色厉内茬,等于是变相承认:地方只要足额缴纳“京饷”,就可以自由支配其余的财政收入,而且,中央根本就不问“京饷”的饷源税种,只要真金实银。


此后,各种新增战争赔款及新政改革的开支,都通过这种摊派的方式解决。为了让地方政府接受摊派,中央一边高举组织人事权这一大棒,进行逼迫,一边高举政策倾斜的胡萝卜,不断地开口子准许地方开征新的税赋——显然,这种竭泽而渔的方式,造成了权威资源的不可持续、不可再生的滥用,在丧失了对地方财政实际控制权的同时,中央也丧失了更为宝贵的权威资源。

 

地方政府成为“车匪路霸”

 

令中央财权彻底丧失的最大漏洞,就是地方征收的“厘金”。


所谓“厘金”,得名于“值百抽一”(1%,即“一厘”)的税率,是一种贸易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税率并非名义上的“一厘”(1%),多数省份都在5%以上。厘金的征收对象,几乎涵盖所有商品,及商品流通的所有环节。罗玉东在其1936年出版的《中国厘金史》中总结说,“举凡一切贫富人民自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课之列。”


厘金这一税种,是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中,地方官员们创造性思维的集中体现。其始作俑者,一般认为是刑部侍郎雷以諴。雷于1853年在扬州会办军务,为了解决团练经费,根据中央“就地自行筹饷”的指示精神,向本地坐商及途经本地的行商征收厘金。这一招十分见效,不久即被中央采纳,于185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成为继田赋、盐税之外的最大税种。


厘金的最初设计,是战时的权宜之计,取诸地方、用于地方,算是地方税,但地方政府尝到了甜头之后,就被固定下来,成了常税。地方政府对厘金的征收充满了积极性,大干快上,一时之间,全国范围内局卡林立,布如罗网,商贾行人处处要交“买路钱”,各地政府俨然成为穿制服的“车匪路霸”。


花样百出的名目,并不止这些,还有查船规费、查货规费、浮收折价、填换运照、划子钱、灰印钱、出票钱、验票钱、换票钱、苛罚等等。


为了确保厘金的征收,地方政府甚至不惜牺牲田赋和盐税等“国税”,厘金迅速成为数额最为可观的大税种。根据刚毅在1899年的报告,广东全省财税收入500余万两,其中厘金收入高达393万两,占78.2%,其余才是“地丁、盐课、耗羡、杂税”4项传统税收的总和。


厘金的设立,对本土农工商业伤害极大,而外资企业则因为条约中明确规定了只需要缴纳海关关税,而得以幸免,并因此占据了相当有利的竞争地位——这与其说是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不如说内资被迫承担“超国民负担”。这也导致大量内资纷纷依附外资,披起“洋皮”。


1896年李鸿章出访欧美,其中一个重要的使命,就是游说各国同意中国提高关税。各国一致认为,中国关税全球最低,确有必要提高,但中国必须首先取消厘金,否则无法改善投资和经商环境,关税提高之后商业更难推行。李鸿章完全认同西方对厘金的负面看法,但因为涉及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一个靠边站的老干部,实际上无能为力。最终,提升关税的使命彻底失败。


从厘金创办以来,中央一直没有放弃过监控的企图,多次要求各地上报厘金的收支账目,但难以如愿;即便后来开始申报,却存在着严重的瞒报漏报少报现象。根据户部在光绪六年(1880年)的一份报告,厘金收入被压低瞒报的金额高达70%,而其办公经费支出(“局用”)被夸大瞒报的金额甚至高达80%:“(厘金)隐匿挪移,在所不免……至局用一项,或以一成开支;或正厘一两,收办公银八分;或则支销项下并无经费名目。查应出之款匿不开报,则所报收款不实不尽可知……此外洋药(进口鸦片)厘金,闻东南各省,有以百两报五十两者,甚或三十两者。此中暗亏厘课,为数甚巨。”


为了确保厘金的征收,地方政府甚至不惜与中央恶性竞争。咸丰十一年(1861年),恭亲王等报告说:“广东设有洋药抽厘总局,如有人先输五十两,即无庸在关上完纳正税。又澳门漏税之茶叶,日见其多,每百斤税银二两五钱,抽厘局只征五钱,即可任商人绕越走私,无一肯到关纳税。”在厘金局的持续挤压下,浒墅、西新、北新三个常关甚至不能不“倒闭”。


厘金之外,地方政府还想出了各种花样繁多的苛捐杂税,甚至也不报请中央批准,自行征收。


根据1910年《广东省财政说明书》,该省的捐税名目之多,令人眼花缭乱。捐税共分正、杂、零星三大类。而且,在某种捐税之下,还有各种子目。这些捐税种类,多是零星的蝇头小税,真正是涓滴不漏。河南遂平县连麻豆、芝麻也不放过,要按重量征税,不仅扰民残民,而且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令财政收支更为入不敷出。


地方政府成为穿制度的“车匪路霸”后,在利益驱动下,甚至连“皇纲”都敢劫。战争期间,原应上缴中央的丁、漕、盐、关等税款,都曾被劫。咸丰二年(1852年),安徽巡抚蒋文庆首开先河,将全省上下的地丁、关税及杂款,一律截留,充作军费;次年,浙江协拨湖广的饷银7万两过境安徽,又被他截留。同年,广东解往江南粮台的15万两饷银,被江西巡抚张芾截留;曾国藩则截留了过境湖南的4万两饷银……中央对此无可奈何,只能在申斥之外,予以默认。


日益坐大的地方,也开始侵蚀中央的固有税源。如买官卖官的“捐纳”,本是属于中央的特权,从战时开始,地方纷纷染指。更令中央郁闷的是,为了争夺客源,各地竞相降价销售,导致官位大贬值,“捐纳”的收入直线下降。以中央财政所得捐纳收入为例,道光年间每年可得1000万~2000万两,光绪初年就只能收到50万~60万两。

 

“永不加赋”过期作废

 

伴随着兵权、财权的下放和“被下放”,同样敏感的组织人事权、至少是财政机构的组织人事权,也开始转移到地方。各省在战时所设立的厘金局、筹款局、军需总局等,战后所设立的“善后局”、“筹防局”等,人事权皆掌控于地方实力派手中。中央财政的派出机构“布政使司”的首长“藩台”,对此毫无发言权,中央组织人事部门也根本无法插手。战后,户部令各厘局裁员,并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均遭到地方上的软顶硬扛,无法推行。这等于是在原先的财政管理体制外,另外设立了一套新的体制。这些机构与老的机构并列,互不统属,政出多门,争夺本来就不丰厚的税源。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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