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战争罪行反省之路

时间:2014-01-01 09:42来源:凤凰网 作者:兰台 点击: 载入中...

勃兰特之跪

 

“勃兰特之跪”

 

 

  一、二战结束之初德国对战争反省与日本差不多

 


  在二战刚结束时,德日两国对战争的反省其实都差不多。


  战争结束时,德国许多城市变成了废墟。科隆、德累斯顿、维尔茨堡、多特蒙德和法兰克福等城市几乎被夷为平地。当时,德国各地出现了大批“流民”,数百万原来生活在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的德裔居民被驱逐出境……因此,战后初年,许多德国人认为自己只是“受害者”,而较少考虑本民族给其他国家造成了多大伤害。


  尽管纽伦堡审判中揭露的纳粹罪行让德国民众感到震惊,但他们普遍认为这是“胜利者的审判”,同时反对各国舆论对德国人“集体过错”的指责,大部分德国民众对纳粹历史的冷漠、沉默,乃至回避,更遑论反思了。


  当时许多德国人讨厌非纳粹化,并试图通过互相写支持信和否认信,来暗中破坏这些方案。事实上,大多数德国人都觉得还颇能与纳粹政权共处。毕竟,希特勒带领德国走出了大萧条,在战争期间,德国人比大部分的欧洲人生活得好。此外,战后重建仍然不得不依靠德国人自己,因此这便不得不寻求尽可能多地融合前纳粹分子的办法。于是,德国民众要求赦免部分纳粹。


  大批纳粹罪犯获得赦免,大量原纳粹高级文武官员重返政府机关


  1949年9月联邦德国成立后,西德政府希望在法律层面尽早结束处理纳粹罪犯,同时特赦大批被盟国判刑的纳粹罪犯。1949年12月西德众议院通过了赦免纳粹分子一般犯罪行为的法案,1951年又公布了“131法案”,批准了除盖世太保和在此前审判中被定为“主要罪犯”的人员外,其他纳粹文职人员均可被重新雇用,1954年众议院再一次赦免了一批纳粹罪犯。


  于是,在当时一些有着“明确”立场的纳粹分子从他们的职位上被免职或勒令退休,大多数人在战后或迟或早地都恢复了职位。一些政府机构在40年代后期比在第二帝国期间雇用更多的纳粹党人。尤其在在阿登纳时期,大批的原纳粹高级文武官员因此得以重返政府机关。阿登纳总理府国务秘书戈罗布克就是当年纳粹迫害犹太人的《纽伦堡法》的起草者与评论者。因此,人们称这种现象为“戈罗布克现象”.东德因此攻击纳粹主义在西德复辟了。


  联邦德国首任总理阿登纳更是在1951年9月就发表声明说:“大多数德国人民反对纳粹针对犹太人的暴行,大多数德国人民与这种暴行无关。”


  西德在很长时间对二战中的“反战者”定位:卖国贼


  《刺杀希特勒》的主人公原型独眼将军斯陶芬贝格在在其他国家都把他视为英雄的情况下,联邦德国却有不少人不认为他是英雄。在50年代还有不少西德公民称施陶芬贝是“叛国者”,认为他破坏了德国人“忠于职守”的传统。连二战中德国着名的反战少女索菲·朔尔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被西德定义为“卖国贼”.


  更过分的是在一段时间里,西德政府甚至不接受二战中因开小差而被纳粹判处死刑士兵家属的上诉,更不为这些士兵平反。理由竟然是依照纳粹时代的法律,反战人士的确犯有“颠覆国家罪”,所以他们是“卖国贼”,而对国家的不忠诚放在任何时代都是应该否定的,歌颂叛国者不利于爱国教育,而且赦免反战人士的罪名对所有参加战争的士兵不公平,也不利于提振德国军队的士气。

 

 

  二、1960年代开始,德国开始认真反省战争罪行

 


  60年代开始,德国开始认真反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盟军纽伦堡大审判对纳粹,特别是纳粹中高层处理的比较彻底,在纽伦堡审判中,共有5025名罪犯以战争罪被判刑,死刑判决806例,其中486例被执行。这就保证了不会有纳粹分子源源不断进入政府。而日本正好相反,60年代大批负有战争责任的军国主义分子纷纷进入日本政经两界,当昔日战犯从阶下囚变成座上宾、战犯的家属和支持者掌握着社会的命脉时,会发生什么情况也就不言自明了。


  第二点,1963年奥斯维辛审判引起德国全国上下对过去清算纳粹做全方位的反思与自省。


  在奥斯维辛审判前后长达20个月的时间内,媒体对审判过程做详尽深入的报道和评论。德国知识精英也抓住机会在媒体上发生,引发了60年代中期对纳粹历史认识的大辩论,追诉时效问题又一次成为辩论的一个重要议题,联邦政府和司法界再次被卷入其中。“针对追诉时效对继续追究纳粹罪犯的不利影响,蒂宾根大学社会学教授达伦道夫在1965年1月公开提出,德国不仅应该继续惩处纳粹罪犯,而且应该延长1965年5月8日截止的追诉时效。达伦道夫的理由是,法制国家惩处大规模犯罪的任务比形式上确定追诉时效的司法理由重要得多。达伦道夫同时还提出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为什么直到60年代德国司法才开始认真考虑追究纳粹罪行?达伦道夫的言论实际上是对当时的艾哈德政府在追诉时效问题上采取巧妙的躲避政策的直接批评。”


  在舆论的压力下,联邦议院最终取消了罪行追诉时效


  随着纳粹罪行越来越多被披露,在舆论的压力下,联邦议院不得不对追诉时效问题上作出应对。


  在议会辩论中,有议员强调,追诉时效问题纯粹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问题。他认为,联邦议院在进行辩论和作出决定时不应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避免问题复杂化。但另一种争锋相对的观点,有议员认为时效问题与政治密切相关,因为“当今的法制国家必须同时力求正义”,因此应该延长时效,原因是“首先考虑到民族的正义感将会以不可忍受的方式遭到腐蚀,如果谋杀不必赎罪,尽管它可以赎罪。”他强调指出,民族荣誉也是他提出上述动议的原因之一,“谈到民族荣誉这一概念我要说,这个德意志民族不是一个谋杀犯的民族……”.在解释为什么坚决反对最终结束对纳粹罪犯继续追诉时他说,这不是因为“屈服于外国的压力,而是屈服于个人信念的压力。”


  最终,联邦议院作出了决议,对纳粹罪犯的追诉时效期限延长至1969年。1979年7月3日,联邦议院接受了取消对纳粹谋杀罪行和集体谋杀罪行有追诉时效的动议。至此,对纳粹罪犯的追究将无限期继续下去,纳粹罪责也因此持续地成为一个公众广泛讨论的直接涉及德国政治文化的主题。


  审判时揭露的罪行也驱使年轻一代要求上一代交代真相,并要求清算漏网之鱼


  德国人再一次遇到了奥斯威辛幽灵后,没有亲身经历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德国更为年轻的一代,他们需要从父辈那里得到关于第三帝国和他们参与其中的确切答案。这些年轻人甚为激进,这种情形引起了两代人之间的尖锐冲突,并导致对政府机构组织的普遍批评。而在审判中被揭露的纳粹犯罪事实无疑给年青一代带来精神打击,他们首先是不知所措,继而是羞耻,最后是强烈的愤怒,被压抑的情绪终于在1968年学生运动中爆发。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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