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越级上访”

时间:2014-05-20 08:30来源:科技鑫报 作者:倪方六 点击: 载入中...

古代衙门

 

古代县衙

 

  国家信访局公布从今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受理越级上访,各级政府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不得推诿,使“越级上访”一时间成为一个热词。所谓越级上访,是指信访人跨越本级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在中国古代同样不乏越级上访,即古籍中所言的“越诉”,其中最多的是进京上访。进京“越诉”在汉代叫“诣阙上书”,在清代称“京控”……


 

古代逐级上访始于隋


 

“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

 


  在中国古代,真正实施较为严格逐级上访制度的是隋朝。《隋书·刑法志》记载,隋文帝曾诏令全国,“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


  古代一般把县作为受理诉讼、接访的最基层单位,乡、村组织无权受理。凡未经过县衙的上诉,即是“越诉”.较为完善的申诉法规出现于唐朝,《唐律·斗讼》“越讼”条中规定,“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凡未经县衙审理的申诉,州府以上衙门均不受理。


  为了减少越级上访,唐朝廷要求县令必须亲自、认真审案。《唐六典·三府督护州县官吏》记载:“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皆掌导扬风化,抚字黎氓,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如果老百姓对县里的审理不服,可以上诉,此时县衙会出具一份审理意见书,说明上诉者不服审理意见的症结所在,这个意见书有一专业名词,叫“不理状”,不理状的实际作用相当于现代上访的“介绍信”.


  宋律沿袭了唐律,虽然一度有“越讼法”,但主旋律仍是强调逐级上访。《宋刑统·斗讼律》规则,上诉“先经本县,次诣本州、本府,仍是逐处不与申理,及断遣不平,方得次第陈状,及诣台省,经匦进状。”


  此后的元、明、清三代,也都明确要求“逐级上诉”.为何古代禁止越级上访?南宋理宗时的学者型官员胡致堂,在《论越诉》里认为,“自古善为治者,必禁越诉。”


 

越级上访“所述不实”将被惩治


 

《明史·刑法志》记载“越诉”不实者“戍边”

 


  在严控越级上访的同时,历代对越级上访若“所述不实”都有相应的惩罚制度。清代,在江西浮梁古衙大门旁,有两块石碑,一块刻着“诬告加三等”,一块刻着“越讼杖五十”,其所刻文字正是这种惩罚制度的反映。


  《唐律疏议·斗讼》对“越诉”的惩处有这样的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意思是,如果越诉,上诉人和受理人都要接受惩处,各打40大板。另外还规定,如果越诉没有被官府受理,那么上诉人无罪,不会遭受处罚。


  唐律这一规定影响了后面的朝代立法,笞刑成为古代官府惩罚越级上访者的主要手段。宋太宗至道元年五月下诏:“诸路禁民不得越诉。杖罪以下,县长吏决遣。有冤枉者,即许诉于州”;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又进一步规定:即使确有冤枉,也“不得诣阙越诉”.


  明朝规定,“冤不得越告”.相应地,越诉惩罚也更严厉。《明史·刑法志二》记载,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明宣宗宣德年间,“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仍戍边。”到了朱祁钰(明代宗)当皇帝的景泰年间,“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后不以为例也。”


  清朝对越级上访与明朝一样严格,特别是对“京控”告御状的,惩罚相当重。《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条例有15项细则,其中一条规定:“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讼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


  来京越级上访,被抓住后首先戴上刑具关上一个月,期满后再杖打一百。如果是集体越级上访,“聚众击鼓者”,首犯“发边远卫所充军”,其他各降一等发落。如果查出背后的主谋,即使其未随京上访,“亦照首犯治罪”.


 

合法的越级上访制度“直诉”


 

西汉允许“诣阙上书”唐代可击“登闻鼓”

 


  在古代,突破逐级上访制度的,还有一种叫“直诉”的上访模式。直诉实系越访,在程序上两者并无多少区别,都是非正常上访,但直诉合法,越诉非法。


  西汉时期允许“诣阙上书”,这是隋唐以前影响深远的一种直诉制度。到唐朝,直诉的方式更多,据《唐六典》等所记主要有如下五种:第一,邀车驾--“车驾幸。在路邀申诉。”可以在皇帝出行之时,在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第二,挝登闻鼓--“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登闻鼓,就是在宫阙大门旁悬一大鼓,凡有奇冤者可至宫阙击鼓,直接向朝廷上诉冤情。第三,立肺石--“若茕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山。”第四,上表--“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第五,投匦状--匦,即铜质箱子,武则天时曾铸造铜匦4个,涂以青丹白黑四色,列于朝堂东南西北四面。其中,白匦叫“伸冤匦”,位于西侧,有冤屈的可将文字材料投在其中。相应的,处理这些“人民来信”的机构叫匦使院,它是古代中国最早的专职“信访办”.


  在所有直诉模式中,“邀车驾”告御状是一种非常的上访手段,无处申冤的人在皇帝车驾经过时拦路喊冤告御状,也叫“叩阍”.告御状有时非常有效,北宋哲宗时,向太后霸占民田建功德寺,百姓们两度告御状。据宋吕本中《紫微诗话》所记,第二次由开封县尉、范仲淹孙子范正平具体负责查办,告御状终获成功。寺院易址城外,之前包庇太后的府尹王震、户部尚书蔡京等因查案疏失,均被处以罚金。当然,告御状的风险也很大。《大明律·兵律·宫卫》“冲突仪仗”条称,“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


 

宋代“虑猾吏之为民害”越诉合法


 

“置杖不如法”“许赴尚书省越诉”

 


  总体来看,禁止越级上访是中国历朝的通行做法,但有的朝代某个时期,或某位皇帝,也会允许越级上访,甚至鼓励“告御状”.比如宋代就曾一度让越诉合法化。《宋会要·刑法》记载,政和年间宋徽宗曾规定,凡“官吏辄紊常宪法,置杖不如法,决罚多过数,伤肌肤,害钦恤政”者,“许赴尚书省越诉。”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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