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挖出汉代金丝楠木棺材板 卖出5000元获罪

时间:2015-10-27 08:01来源:大西北网-扬州晚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施工工地挖出文物已经不是一件奇怪的事了,可是挖出来的文物应该怎么处理,有很多人却不是很清楚。近日,在邗江区甘泉镇甘瓜线附近一处工地上,就有工人在施工时挖出了宝贝--4块金丝楠木棺材板。经文物局专家初步鉴定,出土的4块金丝楠木为汉代文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工地包工头和另外一名工人竟然监守自盗,将文物以5000元的价格给卖了。目前,两人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办之中。

 

两工人挖出宝贝,卖了又赎回


    8月上旬的一天,在邗江区甘泉镇甘瓜线附近一处施工工地上,两名工人张某和李某在挖地基的时候,从地底下挖出了几块木板。“一开始我们没当一回事,挖出几块木板也不是什么稀奇事。”


    可是后来张某和李某两个人一合计,觉得不太对劲。“这几块木板没有什么腐烂现象,保存得比较完好,我们就估计这不是几块普通的木板。”为了证明自己想法,两人请来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古筝厂老板,经他“鉴定”,这4块木板为金丝楠木。


    “难道我们挖到了宝贝?”听到木板是金丝楠木,两人高兴不已。“反正是我们挖出来的,应该就归我们所有,我们把它卖了赚点钱花吧。”于是两人将4块金丝楠木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古筝厂老板。


    可是没过几天就“走漏”了风声。文物局工作人员来到这处工地,找到张某和李某,告知挖出的文物应归国家所有,不准擅自买卖。为了不惹祸上身,张某、李某两人又花了5000元从古筝厂老板手中赎回了这4块金丝楠木。

 

包工头和工人又将文物卖了一次


    赎回的4块金丝楠木板,先行放在了工地上停放机械的地方,由专人负责看管。文物局工作人员责令工地负责人赵某有时间将文物送到村委会。可是赵某一直忙于工地上的事情,送文物这件事就耽搁了下来,这一搁就搁了两个多月。


    10月8号,工地上一名开挖掘机的工人江某找到了包工头赵某,“你看这几块木板放在工地上,已经两个多月了,也没人管,不如把它卖了还能赚点钱花。”一开始赵某并不同意,认为会惹祸上身,可是经不住江某三番五次地游说,最后他也同意将挖出的金丝楠木卖掉。


    江某同样找来了之前收购金丝楠木的古筝厂老板,10月11日中午,趁工人吃午饭时间,江某带着古筝厂老板开着摩托车将4块金丝楠木给偷偷运走,还是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


    吃完饭回到工地上的工人很快就发现木板不见了,随即报了警,邗江公安分局甘泉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过一系列的排查,近日终于将偷盗文物的嫌疑人赵某和江某抓获归案。对于偷窃行为,两人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办之中。

 

【两点追问】    工地上挖到的文物应该怎么处理?


    那么,对于挖到的文物应该怎么处理?记者也咨询了办案民警。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办案民警认为,像这种在施工工地的地里挖到的文物,如果不是其他合法持有人遗失的,就应当是属于国家的,依法应当上缴。《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何不以倒卖文物罪而以盗窃罪立案?


    那为何赵某和江某不是以倒卖文物罪,而是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呢?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此处,须注意两点:其一,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而在本案中,文物是从地里挖出来的,而不是由他人手上买来再卖的,所以不存在倒手买卖的行为,遂不构成倒卖文物罪。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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