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郭先生在路上正常行走时,不慎掉入丢失井盖的窨井中受伤,在查明窨井所属单位后,郭先生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近日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对窨井未尽到管护责任,赔偿郭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5595元。
2010年11月7日上午7时30分许,郭先生走到红山根东路某公司门前时,跌入没有井盖的窨井,在路人帮助下,郭先生爬出窨井回家休息,经诊断郭先生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后,郭先生经查询知道,伤人窨井的所属单位是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于是,郭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在庭审时提出,郭先生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自己因掉入窨井受伤,况且郭先生作为正常的成年人,走路时缺乏安全意识,郭先生应自负事故责任。城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支持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辩护意见,驳回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郭先生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在二审时查明,本案所涉窨井为自来水水表井,该水表井属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所有,该公司每月前往查抄水表一次,有人证和物证均可以证明事发时该窨井没有井盖。法院认为,该窨井的使用方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其应承担该窨井的日常管护责任。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因管理不善,导致郭先生跌入窨井摔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支付郭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