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取借读费给教职工发补助 兰州22中3名校领导获罪

时间:2016-04-27 08:33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违规收费给教职工发补助兰州22中3名校领导获罪


  法院: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大西北网4月27日讯    4月26日,记者从七里河法院获悉,兰州二十二中张某、陈某、姚某等3名校领导因私分国有资产,经法院审理,判决3人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5月,一份关于“兰州二十二中学校领导违规收取借读费、补课费”的匿名举报信交到了检方手中。从兰州市教育局出具的任命文件显示,案发时,涉案3人的身份


  分别为:张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前任校长、陈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现任校长、姚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现任副校长。


  经查: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张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期间,该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收取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借读费和择校费共计205.49万元,该款未进学校财务大账由该校财务人员保管,后经校长办公会


  和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从该款中给学校教职工私自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132.17万元。其中张某个人分得9688元、时任学校副校长的陈某个人分得10270元、时任校中层管理人员的姚某个人分得9463元。2013年7月至9月,陈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期间,如法炮制前任校长做法,收取借读费和择校费178万元,并从中拿出127.86万元,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其中张某个人分得3100元、陈某个人分得11347元、姚某个人分得 11890元。破案后,3人实际分得的奖励、补助已全部退赔。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陈某、姚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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