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八部门联合印发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

时间:2020-11-20 14:02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甘肃省文物局 点击: 载入中...
  11月17日,甘肃省文物局、甘肃省纪委机关、甘肃省监察委员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海关联合印发《甘肃省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甘肃省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涉案文物保护管理要求的实际举措。
  
  《暂行办法》以习近平总书记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着眼“十四五”时期全省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2035年远景目标,紧密围绕中央及省上关于涉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政策落实落细落地,从“一般规定”、“鉴别暂存”、“安全保管”、“鉴定评估”、“文物移交”、“工作机制”、“奖励处罚”7个方面对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各个环节做出了14条具体规定,涵盖涉案文物保护管理移交的全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涉案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体现了党对文物工作的有力领导。省文物局党组将制定《暂行办法》作为建立全省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和健全全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的重要抓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反复研究讨论。相关职能部门党组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给予《暂行办法》制定出台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昌林同志亲自指导《暂行办法》修改工作。
  
  《暂行办法》体现了依法保护利用的基本原则。《暂行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明确了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的范围和涉案文物的定义,规定了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健全了工作联动机制,制定了相应奖罚措施。
  
  《暂行办法》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和重点突破的务实作风。甘肃是文物大省,近年来,随着打击文物犯罪和反腐执纪力度不断加大,全省各级办案机关查扣追缴的涉案文物日益增多,推动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制度化、规范化,切实确保文物安全和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成为办案机关、文物主管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共同的心愿与呼声,《暂行办法》因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如规定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办案机关需要,协调文博专家在办案期间就参与涉案文物鉴别;又如从前期的涉案文物鉴别、查扣暂存,中期的涉案文物登记保管、鉴定评估,后期的涉案文物移交、监督管理,流程完备、要素齐全、环环相扣;通报涉案文物移交情况、组织涉案文物移交、完成涉案文物移交、涉案文物移交事后备案、涉案文物登记入藏等环节均有明确时限规定;附有涉案文物登记表等制式表格,便于实际操作和工作留痕。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为甘肃省涉案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省文物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文物主管部门与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甘肃省文物局杨行健)
  
  甘肃省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涉案文物的管理和移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侦办、审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时涉案财物中涉及文物的。
  
  (二)海关、市场监管、文化综合执法等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时涉及文物的。
  
  以上所列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构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办案机关。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办案中涉及的文物。
  
  涉案财物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涉案财物中具有艺术收藏价值的现代美术工艺品、现当代名人书画的处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涉案文物中除依规依纪依法应返还受害人的之外,均属国有资产,各级办案机关应于结案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全部无偿移交给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省市县相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接收单位。
  
  【鉴别暂存】
  
  第四条办案期间,办案机关在扣押财物时,如有需要,可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协调安排文博专业人员参与鉴别。办案机关扣押的涉案文物应移送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
  
  【安全保管】
  
  第五条暂存涉案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对涉案文物逐一登记,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并对办案机关取证、调阅资料等工作予以协助配合。暂存期间,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需提取涉案文物的,应向暂存单位提供单位介绍信、文物清单等必要资料。暂存涉案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详细查验并进行登记,严格开展文物交接、保管工作。
  
  【鉴定评估】
  
  第六条涉案文物需鉴定评估的,办案机关可委托国家文物局确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甘肃省博物馆或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进行鉴定评估,也可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协调安排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第七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文物移交】
  
  第八条办案机关应于结案或法院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通报涉案文物情况并提供涉案文物清单,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文物保护、研究和利用的需要指定接收单位并组织移交。
  
  第九条接收单位负责制定涉案文物移交方案,与办案机关沟通协商,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与涉案文物有关的资料信息,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涉案文物移交应严格按照移交方案进行文物点交,并由交接双方履行签字等手续,移交工作应全程录音录像。接收单位的文物主管部门应派人全程监督。移交文物数量较大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时派人监督指导。
  
  移交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接收单位将移交情况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接收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文物移交后60个工作日内将接收的涉案文物登记入账,妥善保管,并做好收藏保护、研究利用等工作。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文物主管部门与办案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奖励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在涉案文物管理和移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办案机关报请省政府、国家文物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办案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移交涉案文物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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