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运桥料和修建铁桥的过程中,签约的中外双方,曾因发生的一些实际问题,彼此出现过一些分歧和争执。后经外交手段进行多次交涉:在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较为妥善地解决了问题。
中外围绕铁桥工程建设而出现的交涉,计其大者,共有4次:
一、来甘洋工程师的人选问题。光绪三十三年九月(1907年10月)。彭英甲收到驻津委员张钟骏的来信,藉悉泰来洋行“原拟仍派上年随喀佑斯到甘揽工者,大工程师德克赴甘修造,今因黑龙江去修铁路,又派小工程师,二十余岁,岂能承修大工?闻喀佑斯亦不赴甘。此次如不赴甘,此工定误大事”。彭英甲在收到这封信函不久的十月初四日(公历11月9日),致电天津泰来洋行:“现在二期料已起程,请照合同(工匠)与德克一并速来。喀佑斯原办之人,非来监修不可。”三天后,泰来洋行复电:“工程师偕工匠于九月二十日已起程”。这一电文闪烁其词,闭口不谈德克与喀佑斯是否在此行之列的关键问题。适逢十月初七日(公历11月12日),驻郑委员麦方来电称:“工程师满宝本率华匠六十九,初三由郑保护西行。”这才知道外方不予正面回答电询的用意。彭乃于十月十一日(公历11月6日)又致电德国驻天津领事馆:“喀佑斯系原包桥工之人,德克系原估桥工之人。二人必须来一人,办事熟悉,两有裨益。”但遗憾的是,外方始终未能如约派这两个洋人二次到甘,此事只好不了了之。
二、为外方代运超重桥料的问题。中外在合同中规定:“甘肃自津转运的桥料,每车不准过1200斤,原为易于转运。如有重大料件,难于运动,归泰来洋行自运。”但奇怪的是,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四日(1907年1月7日)彭英甲收到泰来洋行拍来的这样一份电文:“桥工重料前蒙张贵委员允准代运。冬月初,派伙至郑晤商麦、臧两委员,复允月底运竣”云云。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彭深感事关重大,即于次日电复泰来洋行:“来电谓张、麦、臧三委员允诺代运等语,究竟有何凭据?本总办惟有查明凭据,惩治委员,绝不能显背合同也。”并予同日致电驻郑的麦、臧二人:
“桥料重过1200斤,照合同不管。顷泰来电,张、麦、臧三委员皆允代运。本总办以为,断无此理。已电问有何凭据?如果违背合同,该员等咎由自取,必立予惩办。”初六日,麦、臧二员电复彭英甲:“已抄电函致张令,并电达泰(来)。运陕锅炉、铁柜,电止运。 等允该行代运,非不遵合同,实张令函促面催。”彭在阅完电文后,权衡利弊。以建桥大局为重,乃在初七日致麦、臧二人的复电中,妥善处理了此事:“不必电陕止运,候将来再算。总之,已运者仍照旧运。嗣后,遇有1200斤以外之料,必须守定合同,问明泰来行办理,勿稍违越原议。”到了十三日,远在汉口采办其它洋务物料的张钟骏,致电彭氏,这才道明事情的原委:“因重机运郑,当向该行洋东坚争,令他自运。他言到郑车载不启,仍归他运。……允许代运之说,系谁签字?已函催该行。否则,赴津反对,何敢违背合同!”事已至此,只好变通处理,为洋人代运了本该由洋人自运的物料。
三、所谓外方“控告”中方,转运超重大件迟误工期的问题。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1908年3月),泰来洋行就转运在途的超重大件天气帽等事致电彭英甲。抱怨中方转运“迟误”,影响施工进度,扬言“控告”中方云云。彭于是月初八日(公历3月10日)电复泰来洋行,进行了义正辞严的批驳:“据运料委员禀称,合同内载不准过1200斤,天气帽乃二三千斤。泰来行元旦派人来,十五拆完,十八起运,有何迟误?且锅炉每件过一千六七百斤,已代泰来转运到甘,工程师深为致谢。一怨一谢,深为可笑也!……‘控告’一节,如谁违背合同,谁均可告谁。所以向办交涉,均立合同为凭也。本总办查该员等所禀均是实情。于锅炉一事,已过一千六七百斤,本不应甘肃运,而该员等已为转运。泰来行致谢之不遑,而能怨乎?”这份电文,以雄辩的事实,有力地戳穿了外方的不实之辞,维护了中方的权益和尊严。
四、关于外方责难中方懈怠运料,误工赔偿问题的答辩。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08年12月19日),德国驻天津领事馆华克,致电彭英甲:“虽经津行恳本国领事,屡请饬催委员,迅速运料。惟上届第一批于华5月到津之材料,乃自10月起,经委员运到兰州者不过一半。本工程师甚怨运料懈怠云云。本行想该桥料以后运仍迟缓,至下年四五月问,河水涨发,断难竣工。该工匠等且须俟下年年底方能竣工,其工价每月需银百两,若能于四五月以前告竣,本行便不因此吃亏。再,末批价银,原订于工竣后付清。倘迟至年底而其间利息,更觉受亏。以上所有工价及利息所受之亏,按公理本行不能承认,应索赔偿。”对这份以怨报德。秋后算账的电文,彭氏在同月二十九日的辩驳中电复道:“运料未误工作。三月开工,及夏日停工,系因水大。此责任在泰来行,于甘肃公家无干。”以简短明快的话语,不卑不亢的措辞,作了有理有节的答复,使外方无懈可击。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