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风波
从德商天津泰来洋行与甘肃洋务总局初议包修兰州黄河铁桥的合同草案,到双方正式签约生效,其间几经周折。
关于双方签约一事,《始末》说,“德国泰来银行驻天津经理喀佑斯游至兰州,适逢兰州道总彭英甲创办甘肃洋务局(亦称甘肃农工商矿总局)”云云。其误有三:一、这一外国机构是洋行,而非“银行”,前者乃工商机构,后者为金融机构,不可混为一谈;二、洋务总局并不等同于农工商矿总局。两局在职能、印鉴、成立时间、行文诸方面各不相同;三、把兰州道的行政长官称之为“道总”,无史据可援。清代称道台或道员,民初称道尹。
《始末》又说:“自遇道执政甘肃按察使大权,并千方百计从中作梗,致使建桥事宜久拖不决。幸得甘肃布政使丰坤泰出面干预……黄河建桥一事总算定了下来。后经陕甘总督奏请朝廷批准,同年10月,彭英甲代表中方与德商喀佑斯签订建桥合同”。
这里有两点与史实有出入,需作澄清。首先,光绪三十二年五月(1906年6月)喀佑斯游历来甘时,甘肃按察使是黄云,而不是白遇道。经查现存原档案,内载:当时,先由陕甘总督“饬局会同藩、臬、道,与该德商妥议办法”。遂产生了一个建桥合同的初稿(现存甘肃省档案馆)。总督升允在这年的五月十六日(公历7月7日)发文责成各司、道、局“再与该洋商详细讨论,然后订立合同”。并指示“不宜偏执己见,故破成义”,表明了他志在建桥的坚定决心,考虑到工程“尚未测量,喀佑斯亦无十分把握”。乃由黄云、丰伸(《始末》误写为坤)泰、彭英甲于同年六月十九日(公历8月5日),会衔详请总督“暂缓与外商签订合同”。黄等三人名字赫然署于文尾,白遇道时未上任,干预之说无从谈起。这位白大人是在签约前不久方才莅任的,其时现场测量和正式合同文本都已“水到渠成”,白又是中方签约人,可见白氏其人梗阻合约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诚然,当时确有守旧派对建桥一事“群相疑沮,胥动浮言”。其中最为典型的人物有代理兰州知府傅秉鉴和庄浪举人牛献珠(牛氏上书停建之议在后文另叙)。傅在上呈督宪提请考究喀佑斯包修铁桥的禀文里,条陈了从四个方面提出质疑的问题,要求逐个考证清楚,并在合同中订立详明,以免日后双方发生纠葛。这个呈文虽有合理的成分,但也从中可以看出其有猜疑、拖延和迟滞的消极意向。例如。他在“考验水力”一条中写道:“此峡(桑园峡)倒注之水,每分钟若干里,其力若何递加。至积深六七丈,积宽六七十丈,其力若干倍?”众所周知,兰州以东峡口堵塞所造成的黄河倒流、溯河而上的逆水现象,数十年乃至上百年偶有一遇,主要对雁滩及以东低洼滩涂造成水灾,省城一般无甚大碍。何况他提出的这一大堆数据在平时黄河安澜的情况下,是难以测算的。又如。在“考验冰力”一条中写道:“每遇冰排直下,全排撞击,其力几倍?前排一阻,后排继至,愈积愈宽,愈积愈厚,亦愈积愈远。横冲直撞,其力又几倍?”就当时的科学水平看,其数据是不好求得的。喀佑斯提出,愿自调工程师来甘,待测试确实后,再行签约。是年夏天,来兰的洋工程师德克,经过一番现场水域各种数据的实勘确论,消除了中方的疑虑。喀佑斯遂于同年九月初一日(公历10月23日)表态:“黄河水性虽云湍急,若如新设章程,架修铁桥,甘愿保固80年”。并于当天与彭总办继续会商,达成“将从前所拟合同,添改数条,以期至臻安善”的协议。双方终于在同年九月十一日(公历10月28日)在兰正式签订包修兰州黄河铁桥的华文合同一式8份,分别由督、藩、臬、局、道、外务部、泰来洋行、德国驻天津领事馆各执一份文本。以为凭证。合同正文共有18条,主要对铁桥的主体结构、技术要求、料什转运、工程造价、辅料预备、保固期限、付款办法、赏罚细则、竣工时间、验收标准、养护内容等,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中外各方的责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总督升允称赞说:“所拟包修铁桥合同,甚属周妥”。在双方签约的仪式上,中方签字的官员有:大清国总办甘肃洋务总局、兰州道彭英甲;甘肃布政使丰伸泰、署甘肃按察使白遇道。外方签字的全权代表是:大德国的泰来洋行喀佑斯。
其次。桥建工程于1906年10月28日签约,总督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1907年元月22日)上奏清廷,皇帝朱批于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八日(1908年2月19日)。御批比签约要迟1年零3个月。《始末》“经总督奏请朝廷批准,同年10月,彭英甲代表中方与德商喀佑斯签订建桥合同”的说法是欠妥的。至于何以会出现这种签约在前、奏准在后的情况,当在后文专叙。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