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销款项
宣统二年四月二十五日(1910年5月23日),总督长庚就兰州黄河铁桥工程完竣所用款项,向宣统皇帝作了恭折具奏,敬请“皇上圣鉴,饬部核销”。在奏折里,除了简述建桥缘由、签约经过、运料状况、分工事宜、告竣时间,铁桥结构等内容外,重点详述了建桥开支的各种款项。计其要者有:洋务总局与泰来洋行议定包修铁桥工料天津行平化宝银16.5万两,加上报纳关税,转运桥料,在兰备料,工地监修,稿赏洋匠等,总计包修桥价和各种费用款项,共享库平银130228两。扣除垫纳洋商应交机器设备关税和汇费库平银3536两外,实用库平银306691两。均由统捐总局如数批发,实用实销。随同奏文附呈的运有奏销注册和铁桥竣工照片。
这份专差具奏并经度支部等转奏清廷的奏章,于同年六月初一日(公历7月7日),由摄政王代宣皇帝朱批该部“知道”二字。经内阁抄出谕旨,转饬有关部门和陕甘总督钦遵办理,至此,铁桥工程本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在度支部制用司核复铁桥费用时,却节外生枝。该部反对甘肃所报桥价银和犒赏洋匠的盘费,“核与立案数目相符。其余运费一切,以散合总,亦尚符合。应准开销”。然而,对于其中所列的薪水、工食和其它杂费银两,提出了质疑和发难,以甘肃所拨“册内未据声叙,应令查明核扣,专案报部”。
陕甘总督在接到度支部的咨文后,旋即二度具文上报该部:“遵查甘肃创建黄河铁桥,由公家置备木杆、麻绳、船只暨一切杂费等项,均系购自商民。一切价值概依市行兰平(银)给发,并非以库平(银)统发。即报销内所列库平(银),均由兰平(银)折合而成,万难再行核扣。至监修委员薪水、护勇工食,照章应核扣六分减平(银),惟员勇薪工每月以兰平(银)支发,统计薪工共支兰平银2200有奇。查兰平(银)与库平(银)每两仅九钱五分八厘,按依六分减平之数,每两只扣银一分九厘零。以2200两合算,扣银约40余两,为数实属无多,兼之,该员等或另委赴差,丁忧回籍,护勇等于遣散后各自谋生,此时势难追缴。拟恳宪恩。从宽免追,以示体恤……咨部核复准销”等情。
这才得到度支部“尚属实在情形,应准免其核扣”的批复,总算了结了兰州黄河铁桥建设费用奏销的款项。
善后事宜
铁桥工程竣工后,中外就双边以经济方面的善后事宜进行了及时处理。
首先,由外方处理所存机器设备和料件等物。就在宴请洋匠七八天之后,泰来洋行将现有锅炉、天汽帽、天汽筒等,一律交给在兰的新泰兴洋行收存。一些零星铁器卖给一位韩姓的回族人家。
其次,清理双方桥价收缴款项。根据合同规定,中方给外方的铁桥工程价物的交银期限分四期:立合同后,天津德国领事馆允准泰来洋行包修此桥。当由天津交德国领事馆转交泰来洋行银5万两,为头期。各料件由德国上船,接到德国领事馆电报,再交3.25万两为2期。委员在天津将料件如数逐件点收清楚,立有详细收单,再交银3.25万两为3期。至18个月一切桥工告竣后,再交银5万两为4期。每期交银,德国领事馆均须给与收照为凭”。中方恪守合同,先后按期如数于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五日(1906年11月2日)由洋务总局汇付天津泰来洋行头期价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王日(1907年8月13日)交付第2期价银;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1908年7月24日)交付第3期价银;宣统元年八月十五日(1900年9月28日)交付第4期价银。总计4次共交付价银16.5万两。
最后,清理其在涉及双方财务款项的银两。洋务总局应交泰来洋行兰平银8575两,其中包括,桥工告竣后中方酬奖洋匠银2000两;支付外方代中方购买桥板本料银3071两;中方购买外方建桥剩余洋灰140桶,价银3080两;以及续买搭桥木料银两,支付河北码头修理排水沟费和汇款费(中外各认一半)等。
外方应交中方的价款:也由中方在支付上述应交泰来洋行银两时,一一予以划扣,计其大者有:机具。锅炉等洋设备的海关税、子口税,以及将这些洋设备由津长途转运到兰运杂费共计兰平银4470两;又扣回,外方借用中方浮桥木船6只被河水冲淌后,另行制作6只木船的工抖价银3781两,以及其它一些款项,以共计8627两。另有中方在郑州代运外方超重机具而作的四轮大车6辆,工料银1087两(后因故未用),经总督批示:“铁桥现已告成。此等小款目,亦宜稍为从宽,以劝有功”,由中方作了报销。 (责任编辑:鑫报)